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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职工下岗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转自: 时间:2003-11-5 22:11:45
国家经贸委《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职工下岗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国经贸传[200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职工下岗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转发你们,请抓紧落实,坚决贯彻执行。另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企业关闭破产工作事关结构调整和企业脱困大局,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负有十分重要的责任。要进一步落实项目责任制,明确项目责任人,并贯穿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全过程。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要切实做好协调小组组长的工作,协调好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有关问题;对中央企业的关闭破产,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要和各行业管理部门紧密配合,统筹安排,妥善处理。

二、 企业关闭破产工作一定要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操作。对关闭破产企业职工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加以安置。对关闭破产实施中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要积极采取措施化解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我委。

三、 请按《紧急通知》中“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已经实施和正在实施、准备实施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进行一次全面调查”的要求组织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于3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我委。

对于尚未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关于做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确保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经贸企改[1999]1158号)的规定,充分做好企业破产的前期准备工作。凡银行债权分割、社会职能移交、财政补助资金、职工安置方案、稳定防范措施尚未落实;企业关闭破产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破产预案未批准;前期工作未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可的企业,一律不得进入破产程序。

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职工下岗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电[2000] 2号)


(编辑:公司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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