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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部分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主要领导成员
转自: 时间:2003-12-2 9:20:14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部分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主要领导成员

享有副部级政治待遇问题的通知(1994年11月30日)

    为了促进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发展,充分发挥试点企业集团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选拔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71号)精神,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将部分试点企业集团主要领导成员享有副部级政治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第一汽车集团等31个试点企业集团(名单附后)和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的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任职期间在看文件、听报告、参加会议及学习培训方面分别享有副部级政治待遇(不包括工资、医疗保健、住房、用车等生活方面的待遇)。政治待遇只限于试点企业集团主要领导成员本人,不涉及企业集团的级别,也不涉及内部机构及各层次成员企业的级别,不得因此搞机构升格和人员升级。
    上述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调整后,新任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在任职的同时即享有副部级政治待遇,不再另行办理报批手续;上述职务任命后由干部主管部门及时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干部任免呈报表、考察材料、任免通知)。
    附:主要领导成员享有副部级政治待遇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名单(31个)附:
    主要领导成员享有副部级政治待遇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名单(31个)1.第一汽车集团17.中国东北电力集团2.东风汽车集团18.中国华东电力集团3.重型汽车集团 19.中国华中电力集团4.第一拖拉机工程机械集团 20.中国西北电力集团5.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 21.中国远洋运输集团6.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22.长航集团7.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 23.吉林化工集团8.东方电气集团 24.渤海化工集团9.上海电气设备集团25.南京化学工业集团10.攀钢集团26.中国国际航空集团11.鞍钢集团 27.中国东方航空集团12.武钢集团 28.中国南方航空集团13.宝山钢铁集团 29.中化集团14.仪征化纤集团30.五矿集团15.华能集团 31.中国广东核电集团16.中国华北电力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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