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 户: 密 码: 注册用户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顾问 >> 吊销营业执照 >> 正文 021- 62110181 上海信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
转自: 时间:2003-12-4 10:25:57

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
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问题的复函

(法经[2000]23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甘经终字第193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法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其开办单位(包括股东)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本案中人民法院不应以甘肃新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科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债务人新科公司在诉讼中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至今未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因此,债权人兰州岷山制药厂以新科公司为被告,后又要求追加该公司全体股东为被告,应当准许,追加的股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编辑:公司法律服务网)
在线咨询】【律师聘请】【发表评论】【关闭窗口
通知公告
 
法律咨询快速导航
 
友情链接
 
安徽律师网
中国宁夏律师
企业服务网
法律服务网
中国律师频道
浙江律师网
广西律师网
湖南律师网
新疆律师网
青海律师网
中俄投资网
中国江苏律师
四川律师网
中国驰名商标
中国江西律师
湖北律师网
山西律师网
中国法律培训
合作伙伴
 
友情链接
法律顾问 | 法律咨询 | 客服中心 | 会员注册 | 合作加盟 | 论坛 交 友 | 博客 播客 | 各地分站 | 实用信息 | 电子杂志 | 网站律师 | 培训课程 | 支付中心

MSN:lawyer@gongsifa.com lawyer@goodlawyer.cn gongsifa@hotmail.com 联系信息:(021)62111001 62110181 北京 010-51296030 13916017140 13788908212

版权所有:上海金世永胜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支持:上海信诚律师事务所 www.gongsilawyer.com 中国公司法律网 总部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 8A

上海总站 各地分站北京 广东 浙江 江苏 重庆 山东 天津 四川 湖南 河南 福建 广西 山西 江西 更多
good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