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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查证确认实施意见(2001年12月26日发布)
转自: 时间:2004-4-18 17:54:45
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查证确认实施意见(2001年12月26日发布)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
沪国资集[2001]496号

各区县国资办(集资办),各委、办、局,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委托监管单位,各企业集团,中央在沪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市供销合作总社、市生产服务联社、市工业合作联社,市产管办、上海产权交易所、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

    根据《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沪产界[1996]第021号)的有关规定,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由中介机构进行查证和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确认。为了进一步规范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查证、确认工作,现对产权界定查证、确认等有关事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查证、确认工作由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集界办")组织实施。

    二、转制、改制和产权变动的集体企业,凡未清晰产权的,必须进行产权界定。市属企业向市集界办申请,区县属企业向区县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申请。

    三、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应同时对该企业整体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工作按照《关于做好本市转制改制产权变动集体企业资产评估的意见》(沪国资集[2001]495号)实施。

    四、集体企业产权界定采取查证、确认办法。按照《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沪产界[1996]第021号)中有关产权界定程序的规定,市属集体企业由市集界办组织实施,区县属集体企业由区县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五、为使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查证具有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市集界办和各区县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进行产权界定查证项目的抽查,实施监督核查,规范其行为。

    六、市集界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中介机构进行产权界定政策等有关事宜的培训工作。

    七、确认程序如下:

    1、集体企业进行产权界定,经主管部门同意,向市集界办或区县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时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产权界定申请报告;

    (2)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产权界定申请意见;

    (3)上级主管部门(投资主体)同意企业产权界定申请意见;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近期资产负债表。

    3、中介机构在接受企业委托后,应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对委托范围内的资产进行产权界定查证,并出具"产权界定查证报告书"、"产权界定查证报告书说明"(一式三份)。

    4、以上报告应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投资主体认可,并由企业送主管部门同意盖章。

    5、中介机构可代理委托单位将以上文件送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6、市集界办或区县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收到以上文件后,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核、确认,发出产权界定批复文件。

    7、企业在收到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批复文件后,根据《关于下发<上海市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界定申报表>、<上海市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登记表>填表说明的通知》(沪产界[1997]第015号)规定,向税务部门提出调整有关帐务申请,得到税务部门同意后,作调帐处理。

    八、市属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查证、确认办公地点:医学院路69号市国资办集界处;联系电话;64171252-1003.

 

    附件:1、集体企业申请产权界定的报告。

          2、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查证资料内容。

          3、产权界定查证报告书、报告书说明格式及产权界定查证报告书说明附件内容。

          4、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批复文件格式。

          5、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查证确认通知书格式。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编辑:公司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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