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区性国有控股公司的设立条件 |
| 转自:goodlawyer法律论坛
时间:2005-2-13 11:37:33 |
地区性国有控股公司的设立条件 地区性国有控股公司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和授权,主要以控股方式从事资产经营活动,并经登记注册的特殊企业法人。其职能主要是依法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经营管理权,通过国有资产的有效运作,盘活存量,优化增量,促进产品结构、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增强国有资本的经营能力、控制能力和渗透能力,壮大优势企业、重点行业和支柱产业,搞活国有经济并负责完成当地政府要求的社会公益任务。在设立条件上要比国家级的控股公司宽泛一些,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区经济发展要求的前提下,其注册资本、净资产的限额要低一些,但比一般性公司要高。
---------------------------------------------- 刘军厂,执业律师15年,经验丰富,现为信诚(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 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A 电话:86-21- 62110181 62111001 手机:13788908212 13916017140 网址:www.gongsifa.com 网络实名:公司法 合同法 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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